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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为什么放弃治超_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

2024-02-16 09:45:26 42 0条评论

交通部为什么放弃治超_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交通部为什么放弃治超_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空车超重处理政策
2.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

空车超重处理政策

生产企业更换合格产品并赔偿损失。

治理车辆超载超限政策法规汇编是由人民交通出版社于2004年8月1日出版的图书,本书作者是全国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领导小组 。?

内容简介

治理车辆超载超限政策法规汇编内容简介:全国集中开展治理车辆超载超限以来,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安监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各项工作开局良好,治超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巩固治超工作成果,加强对治超工作的政策指导,使各地在深入开展治超工作时,能准确地掌握治超工作的政策、方针,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治超。

我办特将全国开展集中治超以来国家有关部委已公开发布的有关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成册,供各地治超工作者和有关人员学习使用和参考,欢迎各地就贯彻有关文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建议并反馈给我办。

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

问题一:治超办是什么单位 事业单位或 *** 派出机构,负责超限超载的。

问题二:怎么摆平治超和路政 至2009年5月,广西防城港市的多个县、市、区法院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陆续判决了20多起路政人员受贿案。

这些案件是一串系列案、窝案,被告人大都是参与过高速公路“治超”的路政员、治超员、协查员,有的还是同一个小组的搭档。他们或单独受贿,或共同受贿、共同分赃,大肆向超载司机、货主、单位及“中介”收取好处费。之后对超载车辆放行。

治超站里露“商机”

在广西沿海高速公路管理处冲伦治超站,也像其他生意场一样,产生了一些“行话”,如超载车辆的老板、司机或中介花钱向治超员买“放行”称为“买单”,所送的钱叫“单费”,他们预先向治超员报告即将通过的超载车叫做“报卡”;路政员收取司机、货主交来的钱称作“收单”,把这些钱叫作“辛苦费”。

2004年6月,防城港路政部门在防城区的冲伦村设立了一个治超站,对超载车进行严厉查处,所查到的超载车,不但要卸货分运,还要处以最高可达1万元的罚款。治超人员主要从防城区的路政大队、公路派出所、交警大队、交通征稽所、运管所抽调而来,人数最多时曾达到20多人。

吴尚杰就是其中一员。

和治超站大多数人员一样,吴尚杰也是个年轻人,由于他有大学文化,很快当上了防城港路政管理所路政中队副中队长。

2004年9月的一天,吴尚杰在防城港路政管理所办公室,一名姓周的中年男子进来,自称是防城港某物流公司车队队长:“吴中队长,有点事想跟你商量一下,是我们车队过治超站的事。”

吴尚杰一听,便意识到这事有点敏感,办公室人来人往不便谈,便说:“我们找个地方谈吧。”

吴尚杰找的地方是某大酒店咖啡厅。两人落座后,周某说:“我们车队有10辆车没办超限运输证,希望在经过你们的治超站时关照一下,我们公司会付辛苦费给你的。”吴尚杰听说过其他治超站也有“收单”的事,他不动声色,继续听周某说。

看到吴尚杰的表情,周某心里有数了,他说:“没事的,在其他治超站,我们也是这样办的。这样吧,如果我们的车队有过你们治超站的时候,公司每月付给你1万元。”

吴尚杰略微思考了一下,便答应了。

不久,又有一家物流公司找上门来。从2004年9月至2006年3月间,吴尚杰伙同他所在的路政中队治超小组成员,收取上述两家物流公司给予的好处费13万元私分。另外,吴尚杰还单独收取中间人叶润忠送的好处费1.4万元。

村民充当“九八佬”

不仅治超人员看到了治超站存在的“商机”,治超站附近的村民翁维宽、叶润忠等人也从中发现了生财之道。

冲伦治超站就设在冲伦村口,距离翁维宽、叶润忠的家只有十几米,治超站供水用电、卫生间用地还是叶润忠帮解决的,治超站工作人员还常常到这两家倒开水、吃夜宵。

30多岁的翁维宽只读了小学,一直在家以耕种为生,后来买了辆三轮车载客。他虽然读书不行,脑子却活。治超人员到来不久,他便与他们混熟了,并得到了治超人员的“重用”,每当查到超载车辆,他们总是叫他和叶润忠来帮装卸货。

有些交易是不能直接进行的,非通过中间人不可,比如超载被查到,司机若现场直接送钱给治超人员,十有八九被拒,得找个“代理人”。在治超站的外人只有翁维宽、叶润忠等几个村民,外地司机们看到翁维宽、叶润忠与治超员很熟,觉得找他们应该没错。

“兄弟,帮说说情,我会给你辛苦费的。”司机们把翁维宽拉到一边恳求。

刚开始,翁维宽对治超员说,超载车是他朋友的,希望放一马。看在“邻居”的份儿上,治超员答应了。事情这么容易就搞掂了,翁维宽惊喜之余,意识到有了一条生财之道,决定把生意做大。于是他开三轮车载客时,总是向人吹嘘,他认识很多交警、路政,可以摆平很多事。

翁维宽......>>

问题三:交警为什么先罚款后捐款? 3月27日下午1时许,郸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治超中队联合治超。当时,何涛中队长带领执法人员执勤,在省道S207赵老家路段发现一辆疑似超载车,随即进行了拦截检查,发现该车超载率达85%,属严重超载。

“当时这辆车拉的是砂石,超载行驶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据执勤民警介绍,他们将车拦下后,司机主动说自己从事砂石运输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为了多挣钱,每次都会超载运输。而他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因为家庭情况特别困难,也是出于无奈。

根据司机所说的情况,民警得知他今年46岁,名叫杨彦灵,家住郸城县衬习焓麓ν跽村。由于检查点距离村子不远,民警决定到村里走访核实相关情况。“一问,村里人都说他家里特别穷,现在能开个货车挣钱不容易,而且村委会还给开了贫困证明。”民警进一步了解到杨彦灵膝下3个女儿1个儿子,其最小的儿子8岁时患强直性脊柱炎病,常年住院治疗,开销巨大。在这种情况下,杨彦灵靠借钱购买一辆二手货车拉货。

于是,交警一方面按相关法律法规对杨彦灵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则积极组织交通、公安联合治超人员,开展向杨彦灵募捐活动。

昨日,民警何涛驱车到杨彦灵家中,把大家捐献的2050元善款,交到了他的手中。看到前来送爱心的交警,杨彦灵手握募捐款激动地说:“我的车超载了,我愿意接受处理,以后我少装货不再超载,交通公安执法人员知道我家贫困,又给我捐了这么多钱,让我感受到了温暖,真的谢谢大家!”

问题四:治超站路政支队归那个部门管 按规定有两个部门可以对超载车辆进行罚款: 依、公安交警部门: 超载是车辆装载的货物重量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车辆超载行为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超载运输行为进行处罚的主体是公安交警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贰、交通运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第二章第三节规定: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问题五:湘潭县交警大队谢少军 谢少军同志是湘潭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主要负责组织大队派驻县治超办的全体执法人员开展治超工作,平时规范执法,廉洁自律,严守纪律,是一位模范同志。

问题六:治超站归路政支队管吗? 治超只是路政执法的一部分。路政执法是对破坏、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路产路权,路政执法包括治超、抛洒、挖除破坏路面、损坏公路设施等多种情况。

问题七:为什么中国的交警和路政对两轴车载货吨位规定不一样? 因为 交警依据的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

路政依据的是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交警是对车的安全。 路政是对公路的安全。

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

 交通部发文解读《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规定车辆高度4米,长度调整为18.1米,宽度调整为2.55米。以下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全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战略以来,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迅速扩大,同时重型车、大型平板车辆也日益增多。大型物件运输的兴起,有力促进了我国重大装备生产制造业及物流业的国际化、现代化,持续保障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受利益驱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现象也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公路设施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越发迫切。2000年,原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简称2号令)出台后,对大型物件运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我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和治理违法超限运输工作由无序、间断、不规范状态,逐步步入正规化、规范化轨道。但随着运输需求的增多,超限运输审批的局限性、不便民等问题日益凸显,无法满足新时期的要求。

 另一方面,2004年九部委开展联合治超以来,全国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止,但随着治超工作的深入,原规章存在的自身缺陷及不足逐步显现,如执行标准不一、处罚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此外,通过多年来对超限超载治理,交通运输部制定并下发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些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有必要上升到规章的层次予以固化,这也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基于以上几方面考虑,交通运输部在总结多年治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需求以及上位法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原2号令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等。

 一、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在2004年集中治超中,为了遏止严重违法超限行为,制定了每轴平均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最高不超过55吨的超限认定标准,与原2号令的认定标准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也与2004年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车辆生产标准有所不同。与此同时,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进行超载治理,标准不统一矛盾越来越突出,国务院文件及相关部委联合发文中曾多次提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要求。因此,《规定》结合近期修订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对原超限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一是在重量超限认定上,经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按照GB1589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超限认定标准。二是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了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参照GB1589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调整为2.55米。并在此基础上,对超过宽度和长度标准,但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使之与车辆生产标准保持一致。

 二、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规定》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进行了细化:一是对大件运输许可实行等级管理,按照高4.2米、宽3米、长20米和高4.5米、宽3.75米、长28米及总质量100吨的标准将大件运输许可分为三种情形,并在申请材料、程序要求、办理时限上予以区别对待,进一步提高了许可效率。二是规定了受理时间,申请跨省大件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由其在2日内向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申请资料。三是规定了办理时间,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运输物品的情形分别在2日、5日或者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统一受理和集中办理的时间分别不超过5日、10日或者20日。四是涉及上、下游省份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五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申请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三、提供了多项便民服务措施。一是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联系,及时掌握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二是要求公路收费站设置超宽车道。三是规定了对同一大件运输车辆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四是要求建立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平台,为公众提供网上提交申请、实时查询办理进度、网上打印通行证等便民服务。

 四、规范了加固、改造等行为。对于申请人自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要求公路管理机构要对加固、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加强现场检查并组织验收。对于申请人不能采取有效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求采取的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提出具体原则。

 五、规范了大件运输许可收费行为。《规定》对《公路法》明确的收费范围作了细化:一是需要采取加固、改造等防护措施的,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二是需要采取护送措施的,由申请人自行采取;不能自行采取的,可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实施,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此外,对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径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六、建立了大件运输许可信用管理制度。明确提出了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在1年内不准申请超限运输许可。

 七、明确了货运源头管理措施。一是强调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和驾驶人的义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检测设备,对出站(场)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签发货物装载单,确保出站(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途中应随车携带货运源头单位签发的货物装载单。二是明确了货运源头的监管主体和职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八、规范了路面执法行为。一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采取固定检测的,应在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进行。二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就近引导至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并公示的路政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三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四是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九、增加了计重收费站发现违法超限运输的报告义务。计重收费站利用称重检测设备发现通行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有权拒绝其通行,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提供相关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

 十、提出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以及计重数据等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都增加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规定》据此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需要,设置超限运输车辆动态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违法行为地或车籍所在地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这些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利用这种?非现场执法?形式获取的证据来执法,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此外,还确立了计重数据等资料的法律地位,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并可以将调取的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十一、明确了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反馈制度。一是要求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追究。二是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三是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向公路管理机构反馈。

 十二、明确了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权。其中,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别处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重量超限的,明确了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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